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81民督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虎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洪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支付令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黑龙江虎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洪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381民督14号申请人:黑龙江虎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法定代表人杜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军,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王洪志,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虎林市,住虎林市。申请人黑龙江虎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林农商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虎林农商行称,2016年3月14日被申请人王洪志在申请人处借款80000元,约定期内月利率为7.5‰,逾期利息上浮50%,于2017年3月14日还款。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及时偿还本息。故向虎林市人民法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王洪志给付申请人虎林农商行借款本金80000元,至起诉之日利息8380元及至还清时的利息,并承担申请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洪志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黑龙江虎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8380元(自2016年3月14日至2017年4月19日止按约定利率计算),并自2017年4月20日起按约定利率继续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申请费670元由被申请人王洪志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雯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