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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18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东峰、尹长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峰,尹长鸣,逯凤云,尹海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18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东峰,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尹长鸣,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逯凤云,女,1965年12月5日出生,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尹海威,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住东明县。申请人李东峰与被执行人尹长鸣、逯凤云、尹海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尹海威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2号院1号楼2层0××6号房产证号为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卫军审 判 员  杜军义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逯俊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