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18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东峰、尹长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峰,尹长鸣,逯凤云,尹海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18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东峰,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尹长鸣,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逯凤云,女,1965年12月5日出生,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尹海威,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住东明县。申请人李东峰与被执行人尹长鸣、逯凤云、尹海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尹海威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2号院1号楼2层0××6号房产证号为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卫军审 判 员 杜军义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逯俊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