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9民初585号原告:王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新占,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1。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朱某2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抚养费;3.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男孩朱某2。因原、被告性格不和,经常发生矛盾。被告我行我素,遇到事情不沟通,闹脾气一走就不知去向,毫无家庭观念。被告不关心、不爱护孩子,也不关心原告,没有尽到父亲及丈夫的责任。被告结婚后没有工作,所有家庭开支全靠原告打工的收入支撑。被告婚后感染了赌博恶习,原告发现多次劝被告改正,但被告拒不悔改。2015年11月原告带孩子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原告与被告多次商量离婚,但未能达成一致,没有办理成功。朱某1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陈述的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本院经审理,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男孩朱某2,现随原告生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在被告处的有被子四条、褥子两条。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主张其婚前个人财产还有美的壁挂式空调一台、海尔双门冰箱一台、小天鹅双缸洗衣机一台、组装台式电脑一台在被告处,要求被告返还。被告称这些财产是婚后购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上述财产系其个人财产,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被告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原告主张欠其姐姐120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依法分割。被告称确实曾借款,但是只有几千元,且已经还清,已经不存在该债务。本院认为,双方均认可曾借款的事实,但双方就该笔债务的具体数额及是否已经偿还陈述不一,且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本案中对该笔债务不做认定和处理。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婚生男孩朱某2,因朱某2现随原告生活,为不改变其生活环境,朱某2以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原告主张由被告按照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可参照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确定由被告每月负担260元的抚养费为宜。被告认可并同意返还原告被子四条、褥子两条,本院予以支持。对本院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1离婚;二、婚生男孩由原告王某直接抚养费,被告朱某1自2017年5月起每月负担抚养费260元,按年度给付;2017年5月至12月的抚养费208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自2018年起,被告朱某1于每年1月10日前付清当年度的抚养费至朱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三、被告朱某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个人财产被子四条、褥子两条;四、夫妻共同财产美的空调一台、组装台式电脑一台归被告朱某1所有;海尔冰箱一台、小天鹅双缸洗衣机一台归原告王某所有,由被告朱某1交付给原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小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