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1570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大专文化,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1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符合查证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 决 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翔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郭 美 苑 书 记 员 钟 莹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