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525号之十五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吕建生、汪琼等与李安店、陈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建生,汪琼,胡忠桥,李安店,陈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525号之十五申请人:吕建生,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汪琼(系吕建生之妻),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怀宁县。申请人:汪琼,教师。申请人:胡忠桥,农民。被执行人:李安店,农民。被执行人:陈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安店、陈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娟文银行存款1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高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