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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525号之十五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吕建生、汪琼等与李安店、陈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建生,汪琼,胡忠桥,李安店,陈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525号之十五申请人:吕建生,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汪琼(系吕建生之妻),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怀宁县。申请人:汪琼,教师。申请人:胡忠桥,农民。被执行人:李安店,农民。被执行人:陈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安店、陈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娟文银行存款1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高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