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邹德刚与任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德刚,任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18号申请人邹德刚,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任海,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光明路移动综合楼*单元*号。邹德刚诉任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邹德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内0782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海给付86470元,诉讼费981元,共计87451元,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海与申请人邹德刚达成和解。2017年3月29日、4月14日两次将执行款87451元给付申请人,迟延利息申请人放弃。执行费人民币1212元已由被执行人任海交纳。案件已实际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字1976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