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诉张东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张东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141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负责人:王新刚,经理。被告张东飞,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张东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