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台混凝土分公司与刘万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台混凝土分公司,刘万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564号原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台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会宁镇大夫庄村。法定代表人:霍会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顺来,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刘万军,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原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台混凝土分公司诉被告刘万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台混凝土分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台混凝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双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继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