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2民初20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利明与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王炜峰、王建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明,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王炜峰,王建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民初2027号之二原告:王利明,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委托代理人:严兰英,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尧来,绍兴市震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负责人:顾松铨。委托代理人:王永春、陈杰克,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法定代表人:汪伟英。委托代理人:王永春、陈杰克,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炜峰,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第三人:王建标,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本院立案原告王利明诉被告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王炜峰、王建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王利明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明撤诉。案件受理费8003元,由原告王利明负担。审 判 员 刘宇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卢莹莹书 记 员 陶悦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