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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纪梅与曾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纪梅,曾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393号原告:李纪梅,女,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大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杰,四川藏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勇,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李纪梅与被告曾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李纪梅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纪梅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纪梅负担。审 判 长  徐敏代理审判员  黄燕人民陪审员  陈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