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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7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杨露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4民初7593号原告:杨露,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现住浙江省余姚市。委托代理人:余陆逊,浙江大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代: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4691395215J),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王惠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永,浙江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露诉被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受理,后因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该案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原告杨露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露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兴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无代书 记员  陈汝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