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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赵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赵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145号被执行人张赵飞,男,汉族,1989年11月7日生,住永福县。张赵飞罚金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4刑初35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赵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赵飞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房产、车辆、工商、银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赵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赵飞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可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4刑初35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曦审判员 陆 凯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