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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志林与王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林,王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民初478号原告:陈志林。被告:王杰。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淦,河北方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明。原告陈志林与被告王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陈志林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志林负担。审判员  常黎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霍观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