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冉艳琼与山东省临沂市鑫润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艳琼,山东省临沂市鑫润饲料有限公司,冉艳琼,山东省临沂市鑫润饲料有限公司,冉艳琼,山东省临沂市鑫润饲料有限公司,冉艳琼,山东省临沂市鑫润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2622号原告:冉艳琼,女,1968年3月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山东省临沂市鑫润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大庄镇河阳村。法定代表人:姚立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山勋,山东弘元律师事务所。原告冉艳琼与被告山东省临沂市鑫润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艳琼撤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冉艳琼负担。审 判 长 高雁坤审 判 员 葛琳慧人民陪审员 高会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