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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2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曾丽华、廖丽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丽华,廖丽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2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曾丽华,女,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被执行人廖丽玲,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丽华与被执行人廖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7日终结了该案[(2016)桂1122执28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76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上述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22民初6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奉仰勇代理审判员  胡景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