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与毛华明、蒋良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毛华明,蒋良金,蒋良才,余业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5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90号。代表人:李昌杰,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学民,系该支行员工。被告:毛华明。被告:蒋良金。被告:蒋良才。被告:余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诉被告毛华明、蒋良金、蒋良才、余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玉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