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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3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傅明亮与被告黄恩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明亮,黄恩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3330号原告:傅明亮,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恩梅,女,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傅明亮与被告黄恩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傅明亮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明亮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明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计2550元,由原告傅明亮负担。审 判 员  李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李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