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3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傅明亮与被告黄恩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明亮,黄恩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3330号原告:傅明亮,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恩梅,女,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傅明亮与被告黄恩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傅明亮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明亮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明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计2550元,由原告傅明亮负担。审 判 员 李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李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