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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昆山市颢荣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与丁小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颢荣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丁小牛,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2601号原告:昆山市颢荣通讯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2131641E,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富杨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莹,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小牛,男,1967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8377527060,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滨河路1300号。负责人:张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上海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翠婷,上海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昆山市颢荣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小牛、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颢荣通讯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昆山市颢荣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春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