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02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张梅青与梅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青,梅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502号原告:张梅青,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垦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晴,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玉兰,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梅青与被告梅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爱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