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张梅青与梅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青,梅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502号原告:张梅青,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垦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晴,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玉兰,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梅青与被告梅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爱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