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3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白勇与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勇,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3191号原告:白勇,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百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弓宝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勇诉被告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勇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元人民币,本院全额退还原告。审判员 谢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