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庆与程庭胜、曹伍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程庭胜,曹伍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423号申请执行人李庆,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程庭胜,男,195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曹伍凤,女,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03日向被执行人程庭胜、曹伍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程庭胜、曹伍凤位于本市康复路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