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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28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新支行、福建南安市恒兴日化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新支行,福建南安市恒兴日化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美佳宝仿瓷有限公司,吴家固,吴荣华,吴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8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新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善星街95号,组织机构代码:59786847-7。负责人王志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进强,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恒兴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省新镇省新村,组织机构代码:76855876-5。法定代表人吴家固。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美佳宝仿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省身村,组织机构代码:78454121-8。法定代表人吴国富。被执行人吴家固,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吴荣华,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吴国富,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91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恒兴日化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美佳宝仿瓷有限公司、吴家固、吴荣华、吴国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恒兴日化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新支行支付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5年8月6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21元、执行费人民币17400元;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美佳宝仿瓷有限公司、吴家固、吴荣华、吴国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恒兴日化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美佳宝仿瓷有限公司、吴家固、吴荣华、吴国富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16)闽0583执2805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或扣留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同时启动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已在本院其他案件中处置。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现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正本我院另案处置中,处置时间较长,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琨臻代理审判员  尤夏冰代理审判员  黄艳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为金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