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文安县利建板厂、郑万松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利建板厂,郑万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513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利建板厂,男,住所地文安县大柳河镇西张村。法定代表人:王辰兵被执行人郑万松,男,1966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安县利建板厂申请郑万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利建板厂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文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