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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慈利县凡荣副食经营部与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利县凡荣副食经营部,杨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民初2735号原告:慈利县凡荣副食经营部,经营场所:慈利县零阳镇建设巷。经营者:王文兵,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被告:杨林,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住慈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慈利县凡荣副食经营部与被告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慈利县凡荣副食经营部于2017年4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利县凡荣副食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利县凡荣副食经营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8.85元,减半收取244.42元,由原告慈利县凡荣副食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张 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卓辉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