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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胡志强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强,上海雀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胡志强,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被执行人:上海雀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秀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闵劳人仲(2016)办字第3887号裁决书,在执行胡志强与上海雀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雀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根据查询结果,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上海雀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码为沪AZXX**的塞纳牌轿车。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雀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胡志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顾红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欣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