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5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廖荆威与梁国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荆威,梁国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5841号原告廖荆威,男,汉族,1992年2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梁国锐,男,汉族,1985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履行合同,付清所欠借款1888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梁国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廖荆威归还借款本金18889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原告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家丽书记员 陈靖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