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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3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庆革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金富,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庆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03执异2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贾金富,男,1942年10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涛,男,1986年2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贾庆革,男,1967年1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贾金富,男,1942年10月10日生,汉族。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贾庆革、贾金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贾金富对冻结其低保银行账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4月18日进行了听证。贾金富、农商银行委托代理人丁涛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贾金富称,经贵院审理,作出(2011)山民初字第3615号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山民初字第3615号判决作出(2012)山民执字第254-1号执行裁定书,对申请人贾金富的银行存款(低保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贵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冻结异议人的低保账户,低保账户的资金是保障申请人家庭的基本生活,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法院不能进行查封冻结。因此,异议人请求贵院解除对异议人低保账号的冻结,申请执行人农商银行称,贾金富和贾庆革是父子关系,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贾庆革以打工的钱已经满足了全家的最低生活保障,所以不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号的冻结。本院查明,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金富、贾庆革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山民初字第3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贾庆革偿还借款本息,贾金富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贾庆革、贾金富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强制执行。后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为农商银行。2016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2012)山民执字第25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贾庆革、贾金富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贾金富、贾庆革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但应当为其保留生活必需费用,故贾金富请求解除对其低保银行账户的冻结理由成立,其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贾金富的低保银行账户(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410616019170000962账户)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梁现学审 判 员 马保军审 判 员 郭银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雅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