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威海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穆希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穆希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威海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穆希良。申请执行人威海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穆希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威仲字第34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滋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志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