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8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劳健成与深圳市深港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健成,深圳市深港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8287号原告劳健成,男,汉族,1964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深圳市深港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葛坚。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劳健成诉被告深圳市深港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劳健成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