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帅与沈阳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帅,沈阳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230号原告:李帅,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沈阳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浑河站乡满融村满融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67173276R。法定代表人:俞明海。原告李帅诉被告沈阳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而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帅承担。审 判 长 冯 菲人民陪审员 邹士芳人民陪审员 费秀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琳本案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