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民终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唐筱、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筱,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筱,男,1982年8月出生。委托代理人:顾永春,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负责人:闵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雪芬,管理处客服主管。委托代理人:章瑶,客服事务助理。上诉人唐筱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5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在一审期间是否合法送达开庭传票给上诉人的问题。虽然原审法院出具附卷的《国内特快专递详情单》显示收件人为杨伟民,但二审期间,根据上诉人提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清远市支队政治处出具的《证明》反映,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清远市支队并没有名为杨伟民的人员,对此,原审法院在没有合法送达的情况下作出缺席判决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程序违法,依法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另外,在本案重审时,应对被上诉人管理涉案小区物业期间,上诉人是否已收楼的事实予以查明后,并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处理。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52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58元,本院依法退回。审判长 巢忠文审判员 何 燕审判员 何昭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