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1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史七寿与李明清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七寿,李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1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史七寿,男,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被执行人:李明清,男,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史七寿与李明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云0421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李明清返还史七寿恒金源牌蓝色电动车三轮车一辆、钢筋箩二只、锄头一把。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未能执行到位。该案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振华执行员 廖占林执行员 段绍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鸿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