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421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史七寿与李明清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七寿,李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1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史七寿,男,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被执行人:李明清,男,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史七寿与李明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云0421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李明清返还史七寿恒金源牌蓝色电动车三轮车一辆、钢筋箩二只、锄头一把。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未能执行到位。该案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振华执行员  廖占林执行员  段绍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鸿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