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521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范徽周、朱国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徽周,朱国龙,庞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740号申请执行人:范徽周,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朱国龙,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庞少芳,女,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范徽周与朱国龙、庞少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王礼兴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秦娟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