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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民终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夷山香樟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洪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夷山香樟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洪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民终1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夷山香樟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度假区红袍街红袍商苑33、35号(大国茶镇)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791766001G。法定代表人:倪丹梅,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锦和,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洪锋(原武夷山市曼哈顿度假酒店经营者),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瑞昌,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毅,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夷山香樟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吴洪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6)闽0782民初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发现上诉人武夷山香樟林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不足,故于2017年3月17日通知上诉人武夷山香樟林房地产有限公司补交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武夷山香樟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武夷山香樟林房地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武夷山香樟林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4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乐 芳审 判 员  陈志勇代理审判员  邱方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晓桐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