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2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韩瑞强与鸡东县安达煤矿工伤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瑞强,鸡东县安达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21执171号申请执行人:韩瑞强,男,1963年5月1日生,汉族,鸡东县安达煤矿工人。委托代理人:赵丽,女,1977年7月29日生,汉族,鸡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鸡东县安达煤矿。法定代表人:李宪一,职务矿长。本院在执行韩瑞强申请执行鸡东县安达煤矿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瑞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9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0000元、执行费9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鸡东县安达煤矿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鸡东县安达煤矿已被国家关闭,本院已依法裁定扣留被执行人煤矿关闭补偿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鸡东县安达煤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韩瑞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执行人韩瑞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9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海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