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周娟凤、陈岳强与陈剑忠、范爱珠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娟凤,陈岳强,陈剑忠,范爱珠,长兴环宇铸造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2247号原告:周娟凤,女,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原告:陈岳强,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建良,长兴县丁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剑忠,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范爱珠,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长兴环宇铸造厂,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洪桥镇工业园区。投资人:陈剑忠。原告周娟凤、陈岳强诉被告陈剑忠、范爱珠、长兴环宇铸造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因原告周娟凤、陈岳强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娟凤、陈岳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XX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