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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大连巨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北万洁日化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巨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北万洁日化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28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巨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长东五街34号5层2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万洁日化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大街方北小区高层1-2-2204。法定代表人王文珍,该公司总经理。大连巨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万洁日化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6]大仲字第87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连巨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为及时方便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连仲裁��员会作出的[2016]大仲字第879号裁决书,大连巨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万洁日化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令赞皇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游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