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3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剑军与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剑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3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大道138-1号中登大厦26层。法定代表人宋玉庆,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剑军,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县。上诉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剑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7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5元,由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亚凤审 判 员 王慧芳代理审判员 辛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静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