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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德善与王小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善,王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245号申请执行人:赵德善,男,生于1967年8月2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王小平,男,生于1974年1月2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关于赵德善与王小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德善依据已经生效的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王小平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执行款32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小平已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执行款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赵德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丽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