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戴皎倩与武汉市江岸区美基元医疗美容门诊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皎倩,武汉市江岸区美基元医疗美容门诊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戴皎倩,女,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演员,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美基元医疗美容门诊部,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街解放大道1340号2-4号商铺。经营者:冯清萍,该门诊部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63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美基元医疗美容门诊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执行标的为20,110(含诉讼费)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303元,邮寄费20元(共计人民币20,433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美基元医疗美容门诊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433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党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