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韩照国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照国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刑初75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照国,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敦化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7〕第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照国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2月20日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莲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照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7〕第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照国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2月20日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莲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照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4日,被告人韩照国伙同杨震宇(在逃),在延吉市河南街延边万烨汽车租赁公司内,以签订租车合同的方式,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的白色梅赛德斯奔驰牌xxxxxx型轿车,并将该车开到北京。到达北京后,韩照国以伪造该车车主仲某某与被告人韩照国车辆抵押协议、车辆买卖协议的手段,将该车向吕某某抵押借款4.5万元,并已全部挥霍。经认定,车牌号为×××的梅赛德斯奔驰牌xxxxxx型轿车价格为23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韩照国于2016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该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韩照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抓获、破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借条及收条、车辆抵押协议书、借款借据、车辆买卖协议、营业执照、租车合同、机动车行驶证、银行交易明细、通话记录、涉案物品价格认证结论书,证人陈某某、王某某、仲某某、吕某某、李某某、逍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韩照国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照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照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韩照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照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朴京哲人民陪审员  张恩慧人民陪审员  迟传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