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21执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21执字第94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28日,住永登县。被执行人:董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5月28日,住永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某民间借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40000元,承担诉讼费400元,执行费50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某某在银行无存款,名下无车辆及房产,暂无执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认可上述事实,并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国荣代理审判员 蔡忠忠代理审判员 周怀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龙 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