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民申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卢日荣、黄国开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卢日荣,黄国开,莫伟强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民申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卢日荣,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国开,男,1974年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莫伟强,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再审申请人卢日荣因与被申请人莫伟强、黄国开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桂08民终1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卢日荣申请再审称,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2)港北民初字第2554号民事判决等证据材料证实,卢日荣诉黄兴华、黎桂英、黄湘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卢日荣与莫伟强的出资比例不明确,莫伟强与卢日荣当年合作经营公司时出资比例是1:9。卢日荣提供6份加盖有“广西贵港市鼎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印章的出资单复印件作为“新的证据”,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再审本案。本院审查认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2)港北民初字第2554号民事判决认定,卢日荣与莫伟强共同借款给黄兴华、黎桂英、黄湘颖,两人对借款出资比例未明确。对法院执行案件所得的履行款1549930元,莫伟强与卢日荣协商按1:9进行分配。该分配方案没有事实依据,且损害黄国开的合法权益,原判予以撤销正确。卢日荣申请再审提供的“新的证据”,因(2012)港北民初字第255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不是广西贵港市鼎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有,因而不能认定莫伟强与卢日荣对该笔借款的出资比例为1:9。卢日荣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卢日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伟民审判员 李庚华审判员 滕杰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甘正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