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聂敏才、王富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聂敏才,王富容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257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晏艳,女,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聂敏才,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被告:王富容,女,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聂敏才、王富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聂敏才、王富容下落不明,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 蓉人民陪审员 谷 花人民陪审员 高志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杨 晗书 记 员 熊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