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4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朗道服装有限公司与程艳容劳动争议2017民终436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朗道服装有限公司,程艳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43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朗道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陈文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沛珊,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永志,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艳容,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仙桃市。上诉人广州市朗道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道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朗道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程艳容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4678.4元;二、朗道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程艳容支付解除劳动关���的经济补偿4400元;三、驳回朗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朗道公司负担。判后,上诉人朗道公司不服,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4400元及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678.4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主要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程艳容答辩同意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虽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主张无需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朗道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璟审判员 许 群审判员 邹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凡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