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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4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效好与温州市顺发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效好,温州市顺发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4333号原告:温效好,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告:温州市顺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路706号。法定代表人:陈微。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纺织路龙方工业区20号地块三层。主要负责人:柯兴丰。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效好与被告温州市顺发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效好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效好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思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