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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3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伍XX与被执行人邵阳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春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XX,邵阳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3执726号申请执行人:伍XX,男,汉族,1978年8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邵阳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春芳,男,195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邵阳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邵阳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伍XX与被执行人邵阳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春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6)湘0503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永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 郭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