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3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伍XX与被执行人邵阳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春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XX,邵阳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3执726号申请执行人:伍XX,男,汉族,1978年8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邵阳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春芳,男,195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邵阳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邵阳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伍XX与被执行人邵阳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春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6)湘0503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永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 郭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