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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4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牛正军与何旭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正军,何旭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006号原告:牛正军,男,197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何旭芳,男,1978年6月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牛正军诉被告何旭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牛正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牛正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霄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