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芭蕉支行与代达平、苏开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芭蕉支行,代达平,苏开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1073号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芭蕉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负责人:覃伟,系该行行长。被告:代达平,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7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被告:苏开安,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24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芭蕉支行与被告代达平、苏开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立案当日向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芭蕉支行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限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芭蕉支行在接到该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到期后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芭蕉支行仍然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芭蕉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彭跃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