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欧亮辉与被告李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亮辉,李利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4民初412号原告:欧亮辉被告:李利文原告欧亮辉与被告李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欧亮辉于同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亮辉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亮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欧亮辉负担。审判员 李勇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龙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